您当前所在省份:陕西 [点击切换]

咨询热线:0917-3456779 周一至周日:9:00-18:00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综合资讯

新闻发布会 | 介绍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情况

[ 时间:2022-05-17 | 浏览:42400次 ]

2022年04月27日下午,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情况。

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情况。(中国教育报记者 张劲松/摄)

主持人:

教育部新闻办主任、新闻发言人 续梅

出席人员: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邓传淮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 陈子季

中华职业教育社党组书记、总干事 方乃纯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王大泉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党委书记 张启鸿

议 程:

一、请邓传淮介绍职业教育法修订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

二、请陈子季介绍教育系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的考虑

三、请方乃纯、张启鸿分别介绍对职业教育法的学习体会和下一步落实的思路打算

四、回答记者提问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介绍教育系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的考虑。(中国教育报记者 张劲松/摄)

在我国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增值赋能机遇期和改革攻坚、爬坡过坎关键期“双期叠加”的新阶段,新《职业教育法》的出台,可谓是恰逢其时,意义重大,不但关照了各方利益诉求,充分发挥了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解决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体现了职教师生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意愿,而且有利于提升职业教育的认可度,塑造社会共识,夯实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法治基础,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下面,我从学习、贯彻的角度向大家作个介绍。

第一,新《职业教育法》凝练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职业教育法实施的二十多年,也是职业教育大改革大发展的二十多年。这次新修订的职教法,充分融入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聚焦职业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推动职业教育在正本清源和守正创新中行稳致远。譬如,在办学方向上,强调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譬如,在类型定位上,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并通过推进普职融通等顶层设计,真正实现职业教育从“层次”到“类型”转变。譬如,在办学格局上,明确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强调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把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再譬如,在育人模式上,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鼓励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共同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还譬如,在价值追求上,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把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重要凭证,强调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第二,新《职业教育法》回应了社会和群众的重要关切。办好职业教育,中央重视、产业需要、社会期盼,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在提高认可度和吸引力,增强社会契合度和适应性方面做出了规定。譬如,打通职业教育学生上升的通道。长久以来,社会对职业教育有个普遍的认知,那就是职业教育是种低层次的教育,学生上升通道不畅、不宽。修订后的职教法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贯通的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除了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职业教育法还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在专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这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校学生的发展通道,给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上大学开了一个口子,将大幅提高学生上中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又譬如,为不同禀赋学生提供了多种成才的可能。修订后的职教法要求,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把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础教育,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突出中职教育的教育功能,提升认可度,让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就业有能力、升学有优势、发展有通道的教育类型。再譬如,营造公平环境,破除就业“门槛”。职业教育要提高认可度和吸引力,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让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有地位、有发展。修订后的职教法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这些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职业学校学生的权益,为职业教育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空间,为各行各业都能“人尽其才”提供了保障。

第三,新《职业教育法》破解了高质量发展的瓶颈障碍。随着职业教育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一些影响事业发展的硬骨头和险滩已经绕不过去。此次修法直面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顽瘴痼疾,用法律的形式把破解之道固定下来,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理顺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修订后职教法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夯实了部委统筹、央地联动的法律基础。

二是明确了重点支持、地方为主的投入机制。举办职业教育本身就是一项高投入的事业。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3倍左右。针对这一现状,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增加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三是破解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难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但是,长期以来,产教融而不合、校企合作不深不实是个痛点、堵点。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以“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现行法中的“产教结合”,用9处“鼓励”、23处“应当”和4处“必须”,进一步明确诸多举措: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除此之外,新职业教育法还包含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作出奖励、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真正从法律层面让企业参与不难、参与有利,同时,明确了行业和企业支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可以通过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总之,新《职业教育法》围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个基本定位,通过明确职业教育类型属性、完善职业教育内涵,系统构建了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与保障体系,为理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的法定职责,明确行业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法定义务等奠定了良好法律基础。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职业教育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发展路径越来越清晰。可以预期,修订完善后的职业教育法,必将更加充分地发挥出其作为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基本法的规范、引领作用,为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下一步,我们将狠抓学习、宣传和阐释工作,构建部委、央地贯彻落实机制,形成落实合力,依法推出系列举措,推动现代职业教育更高质量发展。

一要加快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快健全“中职—职业专科—职业本科”一体化的职业学校体系,推进五年一贯制等培养模式。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对多样化人才的需求。切实办好中等职业教育,提高自身办学质量,实现自立自强。支持一批优质的高职专科学校独立升格为职业本科学校,指导符合条件的高职专科学校举办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优化职业教育生源结构。指导各省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二要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与发改、财政、国资、工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就企业尤其是国企举办职业教育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落实《职业教育法》对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政策导向、学校属性、财政投入、收费标准、师资建设等规定。在《民办教育促进法》框架下,进一步明确对非营利性院校的奖补细则。研究制订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的具体办法。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探索建立产教融合政策执行落地情况的监测机制。

三要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水平。这些年,职业教育的规模有了很大发展,但职业教育的质量一直被诟病,家长不愿意让孩子选择职业学校,与教育的质量有很大关系。要落实《职业教育法》相关要求,推进教师、教材、教法改革。赋予职业学校在机构设置、人才招聘、职称评审、内部薪酬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等方面更多自主权。启动实施“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率先在先进制造业等人才紧缺领域加快培养面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职业场景的现场工程师。借助信息技术重塑教学形态,从教师教学方式、学生学习方式以及教学内容呈现方式等方面着手,打破课堂边界,广泛应用线上线下混合教学,促进自主泛在个性化学习。

四要加强职业学校学风校风建设。新法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我们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职业学校做好文化育人顶层设计,凝炼校训、校风、教风、学风,构建凸显地域文化特色、突出专业办学特点以及学校优良传统的精神文化体系,进一步强化制度规范和监督约束,加强学生学习习惯养成教育,帮助学生塑造阳光自信、团结协作、遵规守纪的品格,不断提升职业学校的管理水平,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

答记者问环节

经济日报记者:

职业教育强调“双师型”教师,但是实践中企业的技术人员、能工巧匠进入职业学校担任教师还面临着一些障碍,比如因为学历问题难以考取教师资格证等等,想问一下新法对解决这个问题有什么新的举措?谢谢。

王大泉:

我来回答您的问题。高质量的职业教育,离不开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双师型”教师是职业教育的特点,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针对你刚才提的问题,新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设置灵活的资格准入机制。法律规定,具备条件的技术技能人才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兼职专业课教师。对其中取得教师资格的,还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同时,适当的降低学历门槛,明确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二是明确专业课教师的能力要求。法律明确规定,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除了具有良好的道德,具备文化与专业知识之外,还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三是完善技术技能人才聘任机制。法律中规定,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兼职的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到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来。还规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招聘时,一定比例可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老师。

以上三个方面将有力吸引技术技能人才加入到职业教育教师队伍中来,打造高质量的“双师型”教师队伍。谢谢。

新京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新的职业教育法取消了“普职分流”的提法,改成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请问对此应该如何理解?

陈子季:

我们也注意到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公布以后,有媒体和专家把“普职协调发展”解读为“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这其实是一个误读,误解。关于“普职分流”,在今年2月份的“教育新春”系列发布会上,我们已经作出了明确回复。这次的新法规定,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这是对我国基于“双轨”教育的基础上义务教育后普职分类发展,做出的与时俱进的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表述,它体现了我们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理念,也是为我国高质量的教育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次新法规定有四个关键词需要我们把握,第一个关键词就是义务教育后。义务教育后,也就是说,初中教育以后要实行普职分类教育。第二个关键词是不同阶段。这是指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都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第三个关键词是因地制宜。就是说不要搞“一刀切”,要允许各地普职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各地可以根据区域社会发展的程度、本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的情况合理规划职业学校和普通学校的招生规模。第四个关键词就是协调发展。就是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两个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它只有办学模式的融合、育人方式的异同,有相同、有不同。高质量的教育体系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双轮驱动、双翼共进,要以辩证的、全面的、平衡的观点,来促进教育结构规模和质量的有机统一。

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绝对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础性转向,重点是要放在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自身质量,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通道。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第一,提升办学条件。要加快经费的投入力度,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达标工程。集中力量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性、引领作用的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只有自强才能自立。

第二,畅通升学通道。高质量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完善职教高考制度,扩大职业本科、应用型本科在职教高考中的招生计划,满足中职学生接受高层次教育的需求。

第三,优化办学定位。要突出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功能,要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合格的生源,为学生提供升学、就业、职业发展多种多样的路径。

总的来说,国家要通过加大政策供给,畅通发展通道,提高自身质量,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吸引更多的学生理性选择职业教育,形成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努力为每一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谢谢。

南方都市报记者:

社会一直关注职校学生的实习问题,个别地方出现了将实习学生当做廉价劳动力的现象。请问此次修法是否关注了这个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规定?能不能介绍一下。

王大泉:

你提到的这个问题,在整个修法过程中一直受到高度关注。现在新法从三个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第一,法律明确规定了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利和实习单位的义务。法律中明确,接纳实习的单位要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明确对上岗实习的要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二,明确了学校责任。要求职业学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明确实习实训的内容和标准;特别明确禁止学校安排学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禁止学校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动派遣机构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劳动派遣的组织和个人来组织、安排、管理学生的实习实训;禁止学校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第三,明确规定了违法的处罚责任。在法律第六十六条,对侵犯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法律后果做了专门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学生权利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业学校违规安排学生实习实训的,要由教育等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单位或个人违规从事中介业务的,由人社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下一步,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法律规定,加强执法,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谢谢。

人民网记者:

我们看到新职业教育法强调多元参与发展职业教育的原则,请问中华职业教育社是如何参与职业教育发展,多元是指哪些方面?谢谢。

方乃纯:

谢谢。新法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地参与职业教育,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政府统筹和行业指导的职责。规定国家根据产业来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的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组织可以参与制定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相关的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的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等。

二是发挥企业职业教育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三是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措施,来对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支持。

新法特别明确提出,像中华职教社这样的群众团体,要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我们感受到这次修法非常大的一个特点,是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这既是对我们包括职教社在内的各种群团、社会力量的要求,更是对我们的鼓励。我们将发挥“统战性、教育性、民间性”的特色和优势,做好党和政府团结联系职业教育界有关人士的桥梁纽带,深度参与到职业教育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为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提高职业教育发展的质量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谢谢。

科技日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这次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有所规定,请问此次修法具体做了哪些规定,又将如何落实?谢谢。

张启鸿:

谢谢。长期以来,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不足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我们注意到,新法扩大和保障了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赋予职业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广泛的自主权,明确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根据产业的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自主设置学习制度,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等。

二是赋予职业学校在招生考试中适度的自主权。明确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在有关专业实行中高职贯通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生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三是赋予职业学校在收入分配上灵活的自主权,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这些规定为我们增强办学活力,更好的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提供了制度保障。我们将运用好办学自主权,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