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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印发《规范职业院校办学行为专项行动计划》

[ 时间:2019-09-21 | 浏览:635次 ]

苏教职﹝2019﹞3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学校:

现将《规范职业院校办学行为专项行动计划》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规范职业院校办学行为专项行动计划》.docx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18日

附件:

规范职业院校办学行为专项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按照从严治党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责任,站稳人民立场,努力把职业教育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不断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工作,大力整治违规招生等突出问题,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现制定规范职业院校办学行为专项行动计划。

一、工作要求

本计划中的职业院校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及人社部门管理的技工院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认真做好所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坚持规范办学与激发活力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与标本兼治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全面管理相结合,认真组织实施规范职业院校办学行为专项行动计划,做到全流程、全方位、全覆盖,使职业院校办学水平不断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吸引力不断增强。

行动计划

(一)规范招生宣传

一是统一信息发布。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建立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官网首页上分别发布“职业院校信息查询”栏目,可查询具有招生资格的所管理职业院校名单,以及各校经批准可以招生的专业、学制以及颁发的文凭证书等。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专业,要标注其专业属性和执业方向。各设区市教育局和人社局应在官网同口径发布本区域内具有招生资质的学校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

二是招生简章备案审核。根据隶属关系,教育和人社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分别对所属学校招生简章规范性进行备案审核。招生简章对各招生专业的办学特色、课程特点、培养方向、就业方向予以重点说明,不得承诺任何“中专升大专、大专升本科”等内容。招生简章经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

三是统一编制《中考招生指南》。职业院校面向初中毕业生开展招生,须编入当地《中考招生指南》。各设区市教育局须将经教育、人社部门核定的招生学校,统一编入当地《中考招生指南》,明确具有招生资质的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学制、收费标准以及毕业学历层次、发放证书等相关信息。招生指南所列信息须与招生简章保持一致。未列入当地《中考招生指南》的学校一律不得在该地区招生。(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

四是禁止地方保护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列入当地《中考招生指南》的招生院校一视同仁,不得选择性宣传,不得限制学校参加招生现场咨询会,完整客观的面向初中毕业生及家长做好招生宣传。(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

(二)严格招生录取

一是统一招生录取平台。各设区市教育和人社部门共同建立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录取统一平台,根据职责分别做好所属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可以与五年制高职同批次招生,具体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部门统筹。各招生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均须在统一平台上进行招生录取,不得在平台外录取学生。考生可通过网上录取系统查询个人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各设区市招考机构)

二是严控跨省招生。除列入国家东西部协作招生计划以外,省内职业院校未经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批准,禁止跨省招收初中毕业生,否则不得注册学籍。(责任单位: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

三是规范省内异地招生。职业院校省内异地(跨设区市)招收初中毕业生,须经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列入生源所在地《中考招生指南》方可开展招生。(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

(三)加强学籍管理

各高职院校要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在本校网站首页设立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链接,并指导学生登录学信网进行学籍查询和身份信息确认。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在本校学籍管理信息平台实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按时将学籍异动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要每年进行一次学籍清查,如实对在校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同时按管理权限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及时如实标注暂缓注册、学籍变动、奖惩记录等信息。(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高职院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生电子学籍注册管理工作,新生入学时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在“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系统”完成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工作,严禁恶意抢先注册学籍,严禁注册空头学籍。学生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等异动或个人信息变更,除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外,应于当月内在“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系统”完成学籍异动,不得长时间留有冗余信息。学校每年不少于两次学籍清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学籍普查。建立中职学校与普通高中、技工院校学籍比对机制,学生学籍归属必须与在校情况保持一致,严禁空挂学籍,严禁注册重复学籍、多重学籍等。(责任单位: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

技工院校学生的学籍需由当地人社部门注册并审核,技工院校学生升入高等院校的资格审查由学籍所在地设区市人社部门负责。(责任单位:省、市人社部门,各技工院校)

(四)强化养成教育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职业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的有关要求,健全职业院校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强化职业院校学生养成教育,努力做到“五个一”:制定一份个性培养方案,针对学习基础等实际情况,为每位学生制定一份个性化培养方案;养成一系列良好行为习惯,围绕出操、上课、用餐、劳动、宿舍管理等日常生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打造一专多能,指导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次校级以上技能竞赛,掌握专业通用技能和若干专项技能;培养一个爱好,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团和综合性体育美育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增强一份责任感,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组织学生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志愿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各职业院校)

(五)执行教学标准

各高等职业院校应依据《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2018版),明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确定各专业的合理课时数(含实践教学时数),制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指导方案等教学文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学校网站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应根据产业发展和社会需求变化适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必须严格执行,确有需要调整的,应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异地举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严禁委托外单位及个人办学,严禁任何学校内设机构对外设点办学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办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高等职业院校)

各中等职业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订的专业建设标准、专业教学标准、专业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科学制订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责任单位: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人社厅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

(六)规范实习实训

各职业院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要求,规范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院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左右,实习单位应该为顶岗实习支付合理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实习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医药卫生、旅游等有特殊行业要求的专业除外)。各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各职业院校)

制度保障

一是建立协作共享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形成合力。通过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学生学籍信息比对等途径,做到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学校规范办学情况,切实提高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责任单位: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

二是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受省教育厅委托,对辖区内有关高等职业院校发挥监管作用,对中等职业学校配备专门的责任督学,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责任督学的职责范围,列入对学校日常考核内容。责任督学要每年将学校规范办学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各地人社部门对所属技工院校实施日常监管职责。(责任单位: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

三是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压实主体责任,做到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各职业院校党委要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对学校规范办学行为重点抓,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各职业院校)

四是加大问责追责力度。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要每个学期对辖区内市、县属职业院校和民办高职院校开展规范办学行为督查,对存在有偿招生行为的,按照《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对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警告,给予削减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停止招生、终止办学等处理。(责任单位: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各职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