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丨《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实施办法》印发 |
[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2018-12-29 | 浏览:555次 |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7〕3号)精神,进一步优化陕西省高等学校布局结构,提高高校设置工作质量,促进全省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现就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01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教育大会作出的新部署,主动适应陕西省高等学校设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立足服务国家和陕西发展重大战略,围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目标,以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主题,以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为主线,严格执行规划,严把设置标准,控制高等学校总量和增量,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研究探索分类设置制度,引导陕西省高等学校科学定位、内涵发展,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02 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科学设置。根据陕西省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统筹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结合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陕西省“五新”战略任务、“三个经济”发展以及装备制造、能源化工、绿色生态、现代服务等产业布局对人才的需求,重点培育和支持设置全省经济转型升级进程中急需的特殊学科类别普通高校。对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教育部相应设置标准,研究制定全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探索分类设置,引导高校科学定位、内涵发展,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二)优化布局、协调发展。深入分析高等教育资源的总量、结构和条件,把优化存量高等教育资源摆在首要位置,兼顾高等教育资源存量与增量、规模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发挥布局规划先导作用,强化非省会城市高校设置工作,促进全省高等教育区域协调发展。对接经济发展和产业需求,科学优化存量高校层次和科类结构,支持高等职业院校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科学布局紧缺和空白领域的民办高等学校,扩大全省高等教育资源。 (三)坚持标准、从严要求。严格按照“控制节奏、急需必需、严把标准”的原则,逐步推动全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实施。严格执行教育部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政策和标准,坚决纠正部分高等学校贪大求全,盲目向综合性、多学科发展的倾向。凡是纳入规划的普通高校,必须是完全符合要求、管理规范的合格学校,且落实法人财产权,具有独立产权的办学场所和校舍。 (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成立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加强高校设置全过程信息公开,完善政府监管和社会评价机制,推进监管和评价结果公开。严格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程序,规范受理、论证、申报流程,提高院校设置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确保高等学校设置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合法、有序。 03 设置要求 本科院校的设置由省政府报教育部审批,包括本科院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设置本科院校提出如下要求: 1.设置本科院校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纳入全省高等院校设置规划;二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的相关设置标准。 2.提高新设本科院校准入门槛,从严控制“学院”更名“大学”,切实引导高等学校特色发展、内涵发展。 3.成人高等学校拟并入或改制为普通本科高校的,须纳入高校设置规划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4.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对布局合理,条件具备,办学行为规范的独立学院,根据办学意愿,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和程序,鼓励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5.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本科学校,不与本科学校进行合并,也不更名为高等专科学校。 高职院校的设置由省政府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省教育厅代为审核,包括高职院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设置高职院校提出如下要求: 1.设置高职院校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纳入全省高等院校设置规划;二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要求的标准和条件。 2.高职学院原则上为新组建、成人高等学校转制、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基础上升格。按照严把标准、控制节奏的原则,稳定高职院校数量和规模,科学设置紧缺或空白领域的高职学院。 3.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对于个别科类特殊、在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布局中具有重要补充和完善作用的成人高等学校,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以单独改制为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4.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也不与高等职业学校合并。 04 调整与更名 普通高等学校调整 根据陕西省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原则,在科学论证、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结构、层次等进行合理稳妥的调整,原则上不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跨市跨省办分校。 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更名 1.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高等学校更名工作,本科院校同层次更名需报教育部审批;高职院校同层次更名需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同层次更名的前提是办学条件必须符合相关院校设置标准,更名名称必须与现有学科专业、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科研水平等相符合。 2.农、林、师范院校校名原则上不更改为非农、林、师范的校名。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升格时,要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 3.普通高等学校更改学校名称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原则上需征询所在地政府的意见。 4.设置高等学校要依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及学校所在地地名、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因素,确定一个相应的学校名称。 5.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陕西省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地域名。 5 基本程序
06 工作要求 (一)强化设置规划约束。按照教育部要求,严格执行先规划、后设置的规定。按照陕西省院校设置规划有序实施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等相关事项。未纳入陕西省院校设置规划的高等学校原则上不予受理,地方政府原则上不应提供用地、列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严防资源浪费和纠纷隐患。 (二)强化专家决策咨询作用。遴选原则性强、业务精湛的高等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组建陕西省第三届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组织开展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政策研究与交流,为陕西省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三)强化设置工作信息公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设置的要求,在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开全年度拟设置高等学校名单及办学条件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高等学校设置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合法、有序。 (四)强化设置惩戒机制。对在审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高等学校,将取消其规划期间设置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严禁私设私建,违规招生,对因此带来的稳定和社会安全问题,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4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3日自行废止。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 |